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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1-03  作者: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24日在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州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报告2015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并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2015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严格公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保护不庇护、宽容不纵容,依法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7人,起诉775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81人,占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4.35%;不起诉97人,占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1.12%加强对在押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8人。

——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3人,对涉案未成年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2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书面纠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违法106件(次),纠正漏罪16人,纠正漏犯11人,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416人,法院采纳326人,采纳率为78.37%,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共批捕强奸幼女和猥亵、拐卖、拐骗儿童犯罪44人、起诉67人,批捕故意伤害等校园暴力犯罪30人、起诉41人。坚持双向保护,强化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帮扶,积极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12人(次),发放救助金15.1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坚持特殊司法保护,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牢固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倡导保护性、恢复性司法,坚持惩教结合,有效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回归社会。

——深入开展跟踪帮扶教育。牢固树立耐心教育、爱心感化、真心挽救的未检工作理念,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融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心理矫治、帮教挽救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凝聚合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教育感化,成功帮助150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促成83人成功就业;帮助38名涉罪未成年学生继续完成学业,目前已有9人考上大学。如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判处缓刑的在校学生梁某的跟踪帮教,积极帮助其更换学校,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其求学、就业产生的不良影响。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通知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828人(次)。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跟踪帮教未成年服刑人员长效机制,先后到未管所对186名黔西南籍服刑人员进行慰问帮教,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及日常表现,促进其健康成长。

——认真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亲情会见制度。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人缺位问题,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全州合适成年人库,全州检察机关共聘任教师、关工委人员、共青团和妇联干部等210名志愿者为合适成年人,统一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到场参与诉讼。全州两级院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共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862人(次),既对涉罪未成年人起到了教育抚慰作用,又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了监督。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260人(次)促使涉案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切实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认真落实社会调查制度,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或组织,采取走访、电话访谈、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调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为有针对性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提供依据。全州检察机关自行或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434人(次),依据社会调查促成刑事和解37人。

——加大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力度。坚持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非刑罚化处理,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立,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15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进行跟踪考察,适时了解其成长、学习、工作、日常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判15名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表现后,依法不起诉6人、起诉1人,8人尚在考验期内。对尚在考验期内的8人加大考察力度,确保不脱管不漏管。对不起诉的6人继续跟踪帮教,帮助其健康成长。如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王某送往贞丰县仁智学校(育新工程学校)接受六个月教育,并加强跟踪帮教,王某表现良好,教育期满后决定留在学校担任安保员,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已作不起诉处理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748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避免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生活等造成负面影响,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落实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对开庭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积极探索实践少年司法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或组织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负责、快速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别立案、分别羁押、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分别执行的工作制度,把预防、侦查、羁押期间教育、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不捕不诉帮教到审判、社区矫正、判后帮教等工作连成一线,形成无缝对接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确保惩治有度、保护有力、预防有为、感化有效。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出台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跟踪帮教、法治宣传教育的一系列办法措施,推动率先在全省探索出了“少年司法一体化”工作模式,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的肯定和认可,两所高校将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其少年司法研究基地。

三、坚持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着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作,努力推动构建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爱心有耐心的检察人员到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等活动,以案件办理为依托,以校园为阵地,通过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法治课堂,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两级院共组建巡讲团21个,到学校开展法治巡讲172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25930册,覆盖小学、初中、高中、职校等学生151696人。率先在全省开展选任中小学教师担任法治宣讲员工作,在全州选任102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后,通过现场讲座、校园广播、互联网直播等方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实现了全覆盖。如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门合力开展“法治小螺号”专项行动,以校园广播为载体,开展“每日三分钟,法律伴成长”音频广播活动。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实效,先后组织学生参观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2738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2230人(次)。创建未检工作微信公众号,利用微信平台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开辟了社会、家庭、未成年人与检察官沟通交流的绿色通道。

——积极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4份,促进相关部门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强留守儿童、闲散流动未成年人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群体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并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于2015年被共青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四、坚持建设过硬未检队伍,扎实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

深入推进机构与职能规范化建设,强化未检工作队伍素质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

——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人格尚未定型、违法犯罪后易于教育挽救等特点,全州两级院结合实际,实行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全州两级院均成立了未检办案团队,挑选沟通能力较强、有心理疏导特长、热爱未检工作、有耐心和责任心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成立未检办案组办理未检案件。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室——“欲飞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检工作,以队伍专业化推动未检工作专业化。按照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要求,实行同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及权益保护工作,“一竿子插到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系统性司法保护。

——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坚持实战导向,充分发挥我州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的作用,借助“送训上门”培训机制,采取“请进来”举办专题培训班,针对未检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开展精准化培训46人(次),提升未检队伍能力素质。坚持“走出去”拓展视野、提升能力,积极选派18名未检干警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共选派9名未检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和考试,提高心理咨询能力和心理沟通能力,促进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提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州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黔西南州检察机关未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对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少数基层院和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职责认识不到位,对未检工作关注低、研究少,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等同视之,存在就案办案、忽视帮教、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二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受案多人少等因素影响,当前未检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多帮教任务重专门化标准的要求,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基础较为薄弱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还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不够四是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对留守儿童、闲散流动未成年人、辍学青少年等的法治教育还存在盲区,等等。

在下步工作中,全州检察机关将继续在州委、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紧扣州委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建设等决策部署,把未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未检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加强对外沟通协作,强化措施,创新方法,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科学创新发展。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充分发挥打击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结合精准扶贫,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转移安置、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三是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继续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四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强化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促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五是加强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结合办案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在押服刑人员的子女、失学辍学人员等重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治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活动,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推动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关工委等部门或组织的沟通协调,在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合适成年人选聘、分案处理、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机制上相互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积极与政府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加强联系,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州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奋力抓好未检工作,全面提升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为维护全州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件:

 

报告中相关用语说明

 

1.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帮扶救助工作,使未成年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的制度。

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量刑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5.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询问时,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制度。合适成年人可以是涉案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

6.亲情会见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亲情会见制度即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促进涉案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的一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制度。

7.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案件全面调查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案件处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供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参考的一项特殊制度。

8.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9.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0.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严格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

11.少年司法一体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分别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别立案、分别羁押、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分别执行,把少年司法工作从犯罪预防、案件侦查、羁押期间教育、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不捕不诉帮教到最后的审判、矫正、判后帮教工作连成一线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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