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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人员思想状况研究
时间:2018-04-17  作者: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邓毅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办案模式、办案责任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检察官遴选、检察人员职业规划及责任承担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检察人员思想状况研究,了解检察人员思想动态,对凝心聚力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改革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改革  检察人员  思想状况  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准确把握改革对检察人员带来的变化,加强对检察人员思想状况研究,认真分析检察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保持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凝心聚力攻破改革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一、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察人员带来的影响

(一)职业规划方面的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对检察人员职业规划产生了影响。一是内设机构实行大部制和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业务部门不再设相应的行政职务,检察官职级晋升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作为保障,检察人员职业发展路径从行政职务向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转变,在晋升模式上发生了新的变化,检察人员需要在改革中自我调整和适应。二是实行员额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后,打破了部分检察人员的职业规划,并对其职业愿景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检察官实行员额制,且职业发展空间和渠道发生了变化,除部分检察人员能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入额外,其他希望入额的检察人员只能选择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检察人员不得不综合考虑制度安排和自身因素重新规划和调整。

(二)责任承担方面的影响

     司法办案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伦理责任、政治责任等”。因此在追责方式和担责的程度上与其他责任不同,对检察人员而言既是压力又是挑战。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后,检察人员不仅要回归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对检察人员专业水平、工作严谨性、办案风险评估能力、心理适应能力都是一种现实考验。为适应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新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积累办案经验,广泛学习社会知识,不断增强办理各类案件的综合能力,更要在心理上自我调节,以适应办案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此外,受编制和比例限制,三类人员在不同程度上都面临人少案多、人少事多的情况,工作上也存在一定压力。

   (三)职业保障方面的影响

职业保障是检察人员规划职业的参考指标和促进检察人员高效履职的关键措施,也是提升检察人员职业尊荣感的有效手段,“从大的社会环境看,高收入的职业群体容易被认可是高素质、能力强、品格高尚的精英群体,也更容易从外界获得职业尊荣上的肯定性评价”。职业待遇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职业尊荣感和职业规划,也容易对个人心理带来影响。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由于三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风险、工作压力不同,因此在管理模式、考核标准、职业保障上也有一定差别,检察人员易产生心理落差,在作出自己职业规划时,难免存在与其职业愿景相冲突的情形。

    二、司改背景下检察人员基本思想状况及困境

从黔西南州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思想状况看,思想与改革精神基本保持一致,队伍总体稳定。检察人员普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对规范检察权运行,推进队伍管理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效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部分检察人员也存在一些顾虑和困境。

(一)员额制检察官的思想状况及困境

     1.基本现状。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提升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黔西南州绝大多数员额制检察官认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办案权限增加,职业荣誉感、职业保障方面明显提升,对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提升司法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并希望能一直担任检察官;一些检察官认为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2.顾虑与困境。员额制检察官的主要顾虑和困境一是如何适应从双重角色向单一角色的转变。改革后,在职级晋升上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部分检察官不再担任原行政职务,需要克服心理因素,实现角色的转变;二是如何适应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带来的心理压力。由于“寻找在独立于责任之间恰当平衡的困境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更加突出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且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这就要求检察官办案能力必须过硬,办案质量必须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压力加大。在责任承担方面,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4条、第35条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违反规定后追究何种责任,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终身负责是绝对性还是相对性,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等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对检察人员来说还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部分检察人员在心理上还存在一些顾虑。适应司法责任制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挑战是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现实问题;三是如何适应案多人少带来的工作压力。实行员额制后,检察官的名额减少,承担案件较多。从黔西南州两级检察院基本情况看,员额检察官的比例不到在编人员总数的40%,最低仅36%,一些部门仅有1名员额检察官,且与检察辅助人员配比达不到1:1,存在人少案多的客观现实,加上考核严、监督严、责任追究严等因素,部分检察官认为工作压力较大;四是退休后的待遇如何保障。一些检察官认为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对于退休后是否还享受员额检察官相关待遇仍存在顾虑,期待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休后的保障制度;五是在改革背景下如何规划自己职业的问题。部分检察官希望一直从事检察事业,部分检察官希望获得多岗位锻炼,对于希望多岗位锻炼的检察官,如何在现有制度下规划好自己的职业还存在一定困难。

(二)检察辅助人员的思想状况及困境

1.基本现状。在人员分类管理中,检察辅助人员占比较大,绝大多数检察辅助人员认为大部制改革有利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更加凸显,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员额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明确权责,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主体地位,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有积极意义;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促使检察人员加强自身能力素质建设,依法高效履职,提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重要作用;职业保障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官的获得感和尊荣感,让检察官更加用心办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黔西南州部分检察辅助人员希望入额、部分希望到综合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交流锻炼、部分希望继续从事检察辅助工作。总体上,想入额的占绝大多数。这部分人认为,员额制检察官职业发展前景较好,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职业保障较为充分,且符合自身价值追求,希望入额。

2.顾虑与困境。检察辅助人员思想顾虑及困境,主要有:一是面临入额难和职业规划难双重困境。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受员额限制,以及自身因素、检察官任职时限、退出机制、遴选机制等影响,入额难成为一个现实问题,部分检察辅助人员对自己岗位长期不变存在顾虑。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后,受整体编制和人员比例的限制,加上相关制度尚待完善,部分检察辅助人员职业规划较为迷茫;二是面临职业发展空间变化带来的顾虑。由于业务部门不再设行政职务,且员额比例和行政人员比例有限,在对原有职务使用的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部分检察辅助人员担心发展空间变小、晋升渠道变窄。特别是基层,由于职数较少,级别设置相对较低,存在晋升空间小、难度大的现实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三是存在因身份转变和待遇差别带来的心理落差。部分年龄偏大的检察人员在改革前具有检察官身份且能独立办案,但在改革后转而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在面临员额设定比例较小,预留空间有限,遴选竞争较大的情况下,往往失去竞争优势,自己的人生规划因此发生了转变,职业尊荣感和获得感减弱,同时在职业保障上与检察官差距较大,导致心理落差大;四是检察辅助人员责任承担的顾虑。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对检察官助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但责任追究体系和救济机制方面还需探索完善,部分检察官助理对自身责任承担方面还存在一些顾虑。

  (三)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状况及困境

   1.基本现状。司法行政人员在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同上与检察辅助人员基本一致。思想动态方面,一些司法行政人员认为检察官在身份和待遇上有较好的保障,且入额办案是自己的人生追求,希望入额;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希望从事检察辅助工作或提供平台到其他部门交流锻炼;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受专业限制,望能继续从事综合保障工作。

  2.顾虑与困境。司法行政人员同样面临检察辅助人员所面临的困境,但在工作压力和岗位选择上有一定差异。在职业发展上,由于受专业及岗位设置比例限制,部分司法行政人员在岗位上别无选择。同时,在综合行政部门的级别、职数尚待进一步明确,原有职数使用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部分司法行政人员对自身未来发展信心和底气不足。在工作压力方面,因受人员比例限制,司法行政人员减少,且要承担办公室、机要保密、教育宣传、计财、技术及其他综合保障工作,普遍感觉压力较大。从黔西南州两级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6.8%-17%的比例来看,由于总体编制较少,综合行政部门人数偏少,一些基层检察院综合行政部门实有人数仅3人,且要承担比以往多出数倍的工作。同时在待遇上与检察官有较大差距,产生心理反差。

三、司法体制改革下检察人员思想调整与应对机制

司改背景下,应积极关注检察人员思想的顾虑与困境,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合理疏导,完善制度机制、创新举措,逐步消除检察人员思想顾虑,帮助其走出思想困境,以积极的心态直面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和推动改革。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凝聚改革共识

    1.积极做好改革宣传。对改革精神和相关政策了解不透、把握不准是部分检察人员思想产生顾虑的原因之一。有必要利用“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并通过专题培训、专题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检察人员关心的热点、改革的难点和改革的举措进行解读,让检察人员更加了解改革、信任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化思想上的被动为改革上的主动,推动各项举措有效落实。

2.加强教育培训与引导。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带来阵痛,也容易产生暂时的不适,但我们要看到改革的前景,不能因为阵痛而畏怯、而止步,有必要合理加强教育和引导,合力推动改革。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育职业信仰,增强职业认同。检察人员拥有对检察事业的执着追求和坚定信仰,心怀对检察事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是检察人员精神上自我满足的保证,也是抵御外在诱惑的精神支撑。在各类教育培训中,应把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党的组织生活进行深入学习,使检察人员在内心上具有深厚的职业认同;二是发挥关键少数和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领检察干警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在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改革过程中,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尤为重要。领导干部在改革中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带头落实各项措施、带头破解改革难题是推动改革纵深发展的关键。同时要培树改革中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导向,引导干警向标杆看齐,不断凝聚改革合力;三是要聚焦改革痛点难点合理有效引导。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发展所需、时代所趋;实行司法责任制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要引导干警从大局出发,主动顺应改革潮流,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四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传承职业精神。要注重挖掘检察文化内涵,丰富干警精神生活,增强干警的归属感和尊荣感;五是加大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检察人员存在思想顾虑,在一定程度上是本领恐慌所致,应以需求为导向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能,让检察人员在工作上更能得心应手,减少本领恐慌带来的负面效应。

    3.科学有效分类疏导。改革过程中每个人的顾虑和困境不同,关心的侧重点各异。比如在职业规划上,A院50%的检察官希望一直担任检察官,50%的希望从事不同的工作66%检察官助理希望入额,34%的希望从事检察辅助工作或其他工作;37.5%的司法行政人员入额或从事检察辅助工作,25%希望继续从事综合行政工作37.5%具体规划。工作压力方面,B院78%以上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C院93%员额检察官认为工作压力比以前大;在心理上,E院83%司法行政人员因职业保障的差异存在心理落差。此外,每个年龄阶段个人职业追求不同,部分干警注重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发展前景,部分注重工作稳定性和薪酬待遇等,应根据每个人的实际进行分类疏导。

(二)健全制度机制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1.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清晰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减少部分检察人员对责任边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顾虑,使其更加放心办案。一是强化检察官独立地位。检察官独立是办案责任制的逻辑前提,检察官独立才能真正做到权责清晰。此外,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有利于减少检察官办案的顾虑,增强检察官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议从诉讼法层面就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其办案独立性,更加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建全科学的权责体系。在遵循“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基础上,完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 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明晰职责边界,避免职责权限交叉影响责任落实,促使各类人员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完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职责权限与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明确司法责任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法,完善线索发现与管理机制和申诉救济机制,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四是建议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区分故意与过失、违法与违纪,充分考虑法律、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让检察人员在办理新型犯罪案件中更有底气和信心。

2.完善职业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准入与退出机制。在现有编制和员额有限的前提下,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并完善检察官遴选机制和退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希望入额的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创造更多机会,促进检察官队伍更加精英化,切实提升整体办案水平;二是完善职业保障机制。建议在身份保障方面,就检察官而言,“坚持‘不可更换制’很有必要,即一经任用,不得随意更换、免职或转职,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惩戒”,减少检察官担忧与顾虑,保持检察官队伍总体稳定。此外,应完善检察人员人身、财产、住宅、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办案安全感;在经济待遇方面,建立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退休保障机制,减少后顾之忧;在发展空间方面,完善制度,对原有行政职务使用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在内设机构改革中,科学设置综合行政部门的职数和级别,科学设置综合行政部门的职数和级别,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晋升机制,让长期不能入额的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有更大的上升空间,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顾虑与担忧;在平台拓展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流通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人才互相流通制度,拓宽发展平台;三是完善从优待检制度,增强检察人员的归宿感和凝聚力;探索完善检察官抚恤优待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四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提升队伍的管理水平,有效激发检察干警干事创业热情,使干警在破解改革难题和推进依法治国中实现人生价值。

(三)创新举措催生动力破解改革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抓住时代机遇,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积极破解改革中遇到的难题。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提升大数据在数据分析和司法办案辅助上的利用水平,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和辅助,节约司法办案时间,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减轻办案压力;提升大数据在综合保障和队伍管理上的利用水平,变“人跑”为“数据跑”;提升信息化在办文办会、业务培训、物品采购、技术服务、考勤管理、值班管理、请销假、监督管理、日常考核等方面的应用,最大限度节约资源,释放办案和工作压力,激发改革活力;二要提升人工智能的利用水平。在诸多方面,人工智能可以解决人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将人工智能利用在司法办案和日常办公中,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如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可以达到节约法律文书起草、会议录音转成文字等方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将检察人员从一些繁杂的文字材料中解脱出来;在案件管理部门投入机器人的使用,可以节约检察人员和律师的大量时间,等等;三是要充分借助外力。在人少案多事多、技术人才紧缺等困境下,可以探索服务外包模式,充分借助外部人力、技术、资源等优势,将一些非密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进行外包,为检察人员减负,解决技术瓶颈,让检察人员有更多时间用于办案,对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主动融入和参与改革

 人是社会中的人,离开了社会,人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人员,加强自身建设,主动融入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一种使命担当。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正确对待名与利、得与失;二要树立正确的职业心态。职业没有贵贱,要把职业规划与改革的目标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增强自身对检察事业的认同感和尊荣感,通过努力实现人生价值;三要有强烈的为民之心。有权必有责,要坚持权为民所用,依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要不断追求卓越。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永无止境,检察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在实践中积累办案和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五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每一名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是检察机关的形象,把自己与检察机关的荣辱连在一起,严管好自己及身边的人,自觉服从和服务大局,共同推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中、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载《检察智库成果(第一辑),第3-4页。

[2]王守安:《司法职业尊荣与司法改革》,载《检察智库成果(第一辑)》,第91页。

[3]张海霞:《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江苏经济报》,2015年6月10日。

[4](美)葛维宝:《法院的独立与责任》,葛明珍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

[5] 叶青、吴思远:《论中国检察官独立的正当性、相对性与限度性》载《检察智库成果(第一辑)》,第170页。

[6]陈光中、王迎龙:《司法责任制若干问题之探讨》,载《检察智库成果(第一辑)》,第17页。

(作者单位: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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