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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大数据背景下流程监控工作的构想
时间:2018-05-09  作者: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蒋睿璇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用大数据思维开展检察工作,规范检察工作已成为趋势。2016年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主要内容、主要措施、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开展流程监控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利用流程监控工作产生的数据,对其加以管理并串联加以分析,找出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推进检察工作尤为重要。笔者结合黔西南州检察工作实际,大数据与流程监控工作融合提出一些构想,与同仁商榷,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一、深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的必要性

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检察机关的流程监控工作即是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和管理,通过对一些办案节点的控制,主要从监督办案程序方面实现对检察机关案件的动态管理、过程监督,深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非常必要。

(一)深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是实现案件管理“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2013年6月起,黔西南州检察机关正式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通过四年的努力,案件管理工作实现从无到有,并逐步迈向科学化发展道路。目前全州两级检察院主要围绕受理案件、接收外来文书、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涉案财物监管、制作电子卷宗、法律文书公开等事务性工作开展,没有深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导致监督促管理的作用没能发挥,与设置案件管理部门是内部监督机构的初衷有差距。

(二)深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是推进规范司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流程监控工作通过监控承办人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时,是否完成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办案节点的工作开展,是一种实时监督、事中监督。通过流程监控工作能将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及时处置,以减少瑕疵案件甚至错案的发生率。采取此举监督方式引导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办理由传统的、注重结果的办案模式向现代的、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办案模式转变。通过内部监督将以往经验式的工作过程变为规范化的作业,从源头上减少工作的经验性、随意性,实现案件流程管控权与实体办案权的分立,有效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实现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最终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

二、全州流程监控工作开展概况及困难

2017年4月,由州检察院案管办牵头拟定了《全州检察机关流程监控工作办法(试行)》,经检委会审定印发,规定了在案件管理办公室设置专职流程监控员,各业务部门设置兼职流程监控员开展此项工作。从开展的情况看,专职流程监控员主要是以统计工作为切入点,重点对案卡填录的内容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内容较为单一,不能起到全程、全面、实时监控的作用;兼职流程监控员由于碍于情面、工作繁忙等原因,鲜有监控数据。虽然每月案管办都印发流程监控通报,但是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卡填录不规范进行通报;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较少且发放标准也不统一。流程监控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导致对规范司法行为并未起到很好的作用,离上级检察院对流程监控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全州流程监控工作还停留在每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案件到期预警,检查案卡填录问题的阶段,与大数据未能深度融合,未达到提供办案指导和全面、全程、实时监控的作用,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不能达到专门监控

案件管理部门人少事多,虽然有流程监控员,但其也身兼其他多项工作,无法实现逐案逐节点逐环节全面监控。

(二)监控水平不高

目前两级检察院流程监控员几乎没有办案经验,缺乏具体的办案实践经历,不熟悉各业务条线的工作流程和薄弱环节且没有经过相应的系统化培训,导致监督工作局限于案卡填录和到期预警等方面,不能全面发挥监控作用。

(三)监控的软件和方式较落后

现在流程监控工作主要是人工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监控,运用监控日志、监控台账等对办案流程进行手工记录、电话提醒、书面反馈、检查整改。即靠流程监控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一个案件一个案件打开,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筛查的方式开展监控。由于涉及的案件种类类型繁多,具体个案又可能存在多个诉讼节点,案件的办理每时每刻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十分复杂。靠人工逐一查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来完成流程监控工作,事倍功半,耗时耗力,收效甚微。

(四)结果应用效果不

监控的数据不能较好地与其他工作相联系整合,推动结果的应用。工作实践中通常采取送书面的流程监控通报给检察官管理部门,将监控结果计入其执法业绩档案来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种方法一是不能及时传递监控数据给管理部门,造成执法管理的滞后;二是监控数据主要统计的是个体办案问题,不能与其他办案问题有机联系整合分析出全院的办案薄弱环节。

三、与大数据融合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的构想

解决全州两级检察院流程监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最有效的办法应当是创新工作,采取新的工作模式,即与大数据相融合,使之应用于检察工作,推动工作良性发展,应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一)配备智能化的流程监控软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使用智能化的流程监控软件,应用科技化、现代化的工具开展流程监控工作,解决无专人监控、监控面窄、监控水平不高、送达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效发挥流程监控的作用。开发智能化流程监控软件,要对办案的关键节点进行一一梳理,形成统一的、全面的、完整的监控清单与提醒方式,再与大数据应用深度融合,通过流程监控员“一键操作”,即可对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的各类案件开展流程监控。

案件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将办案的节点全部纳入监控的范围,智能化的流程监控软件能实现一是自动对一些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间节点的办案环节进行监控。例如三日内依法告知权利义务;二是自动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的数据进行监控例如一些数据填录不及时(数据回填)、填录漏项甚至填录错误的问题三是自动对对外移送审核案件监控主要是对必要文书是否齐全、案件办理是否超期、用印打印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进行监控四是针对监控出现的问题,自动识别并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反馈给承办人加以整改,同时从系统上传递监控的问题至检察官管理部门,解决数据传递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五是自动在整改期满的次日对承办人是否整改开展监控,确保问题得以解决,规范办案。

(二)配备“大数据”式的流程监控员

要选派具有“三熟悉”“两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员“三熟悉”即熟悉法律程序熟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执检等各条线的检察业务;熟悉管理、计算机、统计等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两具备”即具备“大数据”式的综合业务能力,更好的从各种类型的案件中发现案件程序流转中存在的瑕疵,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备对监控数据的整合、分析、判断的能力,找到规律,并针对同类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要结合检察实践,在案件管理部门配备熟悉各类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计算机能力强的员额制检察官,以便更好地开展监督。

(三)配备监控数据分析软件,推动结果应用

数据是载体,应用是手段,推动工作发展是目的。要整合监控系统中产生的各种数据,通过挖掘监控工作数据的关联性,进行数据分析,全方位、立体化地找出司法办案的薄弱环节。例如通过监控一个月内办理的一审公诉案件,系统能自动对抓取的问题进行统计分类。又例如哪个办案节点出现问题最多,哪个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问题最多,流程监控员可以根据统计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进一步规范办案。监控数据分析软件也可以接入正在使用其他软件,例如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等,能够汇聚各种数据进行串联,对司法办案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对每一个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汇总,对暴露出来的办案规范方面普遍性问题,例如信息填录、运行维护、文书制作、用印打印等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更大地发挥系统对业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功效。监控数据分析软件通过对数据的归纳汇总能自动生成本院司法办案的分析报告,也能生成每个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的分析报告,供院领导和员额检察官管理部门作工作决策,切实起到数据服务作用。

使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是提升检察工作的必由之路。通过智能化的流程监控工作,更能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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