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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8-06-12  作者: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蒋文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占我国刑事犯罪的比重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社会与学术问题,如何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安宁,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从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的视觉出发,用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挖掘出未成年人犯罪凸显的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征,最后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一些相关资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特征 原因  预防对策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991年颁布了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保护法侧重于保护,预防犯罪法侧重于预防,两者相辅相成,为我国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预防犯罪、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社会治安稳定的全局性问题,是解决治安问题的重要对策,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还会有相当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问题将继续受到党、政府及全社会的关注。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深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及特征

(一)未成年犯罪的界定

一般来说,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但是,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简单来说即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说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和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有着密切关系的,而人的这种对世界的认知和意识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不一样。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有限,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性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到年龄的限制,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刚出生的婴儿对任何事物都无所感知,年幼的儿童,虽然有了稍许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但是根本无法真正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所以即使年幼的儿童实施了某些危害行为,也不应该受到惩罚。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6 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而不满 18 周岁的人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主要表现有三大特征。

1.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受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化进程的影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都较快,但心理发展状态不稳定、不平衡,落后于生理发展速度,模仿性、好奇心,自控能力差,易冲动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歧途。根据司法统计,犯罪低龄化趋势将继续发展,预计犯罪高发年龄还会提前,10岁左右的人沾染恶习并有不良行为的人将越来越多,1113岁将是违法行为的高发年龄段,1416岁将是第一个高发年龄阶段,17至18岁将是另一个高发年龄阶段,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仍将可能不断增加。

2.犯罪行为具有偶合性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来看,往往是临时纠集的,犯罪后常常一哄而散,事先没有进行精密的预谋和确立明确的攻击对象。未成年人具有“恐惧孤独、喜爱群体”的心理特征,犯罪容易受到鼓动,有寻求归属感的需要,他们容易选择年龄相仿、爱好趋同的同伴群体,且由于他们经验少、力量弱的原因,容易结成团伙组织,以弥补力量上的不足。未成年人刚开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不能把持自己,在言语上或者行动上稍加鼓动,便会参与其中共同犯罪,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这种偶然的纠集便会自动终止、解散。未成年人由于情绪、情感的不稳定、不成熟,很容易被激情驱使而失去理智。

3.暴力犯罪日趋增多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在这个年龄阶段健全的人格还没有发育完全,血气方刚、年轻气盛且争强好胜,遇到困难和挫折容易头脑发热,不能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容易冲动,他们往往会不计后果的用武力解决问题,稍不留意就会走向极端、走向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比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加野蛮、手段更加残忍,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者暴力抢劫,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以暴力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生理的原因

进入青春期,未成年人身体急速发育,身高、体重、胸围、骨骼明显增长,肌肉日益发达,内脏器官及其功能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身高平均年增高6至11公分,体内的内分泌系统也发生着变化,第二性特征也随之出现,这一阶段性成熟和性本能发育明显。就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几率也大大增加。未成年人生理的成熟与心理的成熟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相对于生理发育来说,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水平要慢一些,常常产生生理上早熟和心理上晚熟的矛盾。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未成年人心理的原因

1.未成年人的情感因素方面。情感是一种较深刻而持久的心理体验,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好恶倾向、肯定或否定态度而产生的喜怒哀乐等心理表现。未成年时期情感的强烈与细腻共存,内向性与表现性共存,易变性与偏执性共存。这就使未成年人情感活动的基础包含矛盾性,这种矛盾性也是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因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感特征表现为情感低级情感强烈喜怒无常待人处事感情用事。

2.未成年人的认识方面。根据心理学家的分析,处理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认识尚不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既具有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知识、新观念的灵敏性,又存在着辨别是非能力差、抽象思维能力不强、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特别是有些青少年受各种因素影响,心理发育有缺陷,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加之青少年知识缺乏,社会经验不足,道德观念混乱,对外界事物的分辨能力、抵抗能力较差,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所作出的表现也因人而异。有的心理失常,好奇与冷漠并存,亢奋与萎靡同行,常常做出一些让人们意想不到的轻率举止。有的心灵脆弱,意志薄弱,无法适应环境,缺乏基本的自制力与抵抗力,在外界的诱惑与刺激下,会做出一些违反常规的事情。有的心理叛逆,勇于冒险,善于尝试,喜好模仿,做什么事都要和别人对着干,父母、老师不让做的事,他偏要做,别人不敢干的事,他非要干,影视剧中刺激冒险的动作,都要学一学,遇事容易冲动,从不考虑后果,挺而走险。还有的心理封闭,不愿和人交往,性格孤僻,遇到问题不善于和别人沟通交流,而是闭门思虑、伤心、沮丧,想不开时极易走上极端道路。对于心理素质不好的青少年,尤其是在挫折和失败突然降临时,毫无思想准备,心理承受不住压力,很容易感情用事,丧失理智,走向犯罪的深渊。

3.未成年人的意志方面。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意志性格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具有可塑性大、自控能力差等特征,如果缺乏有力的正确舆论导向,则很容易造成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不分美丑与好坏。在这个时期的他们总是向往着经济独立、人格独立,以自我为世界的中心,认为全世界每个人都在关注自己,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活动能力,社会中的地位和存在的人生价值,这些因素都慢慢改变他们的想法和意志品质。他们在日常生活、劳动方面,往往怕苦,怕困难,一旦遭遇失败就一蹶不振。未成年人由于意志薄弱,很容易在外界不良社会因素的诱惑下,意志活动偏离社会要求而走向邪道。与意志的薄弱性相反,犯罪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求,在实施反社会行为的意志活动过程中,却能千方百计地排除主观、客观困难和障碍,显示出坚韧而顽强的意志力。

(二)未成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电子信息的蓬勃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还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1.家庭教育的缺失。一个健全的人格形成来自于家庭的原发性影响。父母是所有人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

然而,家庭教育没有固定的行为规范,父母的行为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正确的家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人格障碍,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偏向,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良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

缺陷家庭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死亡、离婚、分居、在押等原因,造成父母一方或双方缺损,不能正常担负起照顾子女义务;二是父母有残疾,无法承担子女的教育监护任务;三是父母双方关系不和,经常争吵打骂,不正常履行教育管理子女义务。这三种情况构成的家庭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家庭环境不正常父母没有能力或者行为不端正缺乏规范的“言传身教”功能。缺陷家庭的青少年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大都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影像以及网络聊天中,甚至还会吸毒、酗酒、性放纵,再加上缺陷型家庭子女失去经济保障,很容易成为盗抢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法教育流于形式学校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绝大多数时间应该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然而,有的未成年人走出校门,刚踏上社会就走向犯罪,甚至有的未成年人直接从课堂走进牢房,主要原因表现在学校法制教育不够、教学方式单一教学管理出现偏差三个方面。

学校法制教育不够。当今社会,很多学校教育学生将重心放在了应试教育,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成绩成了评价学生好坏、素质高低的唯一标准,与此相对应的是分数高低、升学率也成了考核老师教学任务的主要指标。近些年来,学生的素质教育一直是社会所呼吁和倡导的,但是在现有的教育模式和选择人才的方式上不做变革的基础上,学校和家长仍然会将学生的升学率放在第一位,还是重视应试教育,再加上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所以多数学校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没有法制教育的一席之地。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学生法制教育,通过法治巡讲方式提高学生守法、懂法、知法意识,但是如果不实现法制教育的实效化、常态化发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将流于形式。

教学方式单一近年来,虽然越来越多的学校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多数仍然采用的是生搬硬套的灌输模式,缺乏具体、直观的教育,且教学方式、方法简单,缺乏理论联系实际,忽视了未成年人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接受起来感到吃力和枯燥,从而便会产生厌学情绪,这种课堂教学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使法制教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教学管理出现偏差。我国基础教育中的“应试教育”模式,造成了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倾向。在应试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了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学校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尖子生的培养方面,对占多数的中差生采取应付甚至冷漠和歧视的态度,从某种程度上使他们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容易对学校、老师甚至社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当今的未成年学生生理发育较快,但心理发育相对缓慢,对于沉重的学业负担,枯燥无味的学校生活,过于激励的升学竞争,过于紧张的人际关系,加上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未能得到正确及时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个性变得畸形,对社会认识片面,导致低龄化和学历低下化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首先,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市场经济也随之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滋生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这些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也影响到了未成年人,使他们纯洁的心灵受到腐蚀。未成年时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去明辨是非,高消费心理不断膨胀,加之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导致了未成年人心理上产生不平衡,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的严重侵蚀,从而使未成年人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网络传媒等大众媒体的宣传内容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负面信息,严重污染了社会文化环境,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西方腐朽没落思想和大量不良文化,通过大众传媒迅速在我国传播,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充满色情、凶杀内容的画刊、图书影像的误导,使其走向犯罪。例如有很多书籍、杂志、影视制品等都充满了迷信、色情、血腥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东西,这种低俗、腐化的文化环境对处于成长阶段,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未成年来说,无不产生了恶劣的负面作用。许多电影中的英雄人物是靠血腥暴力的动作来展现,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盲目的英雄崇拜;近几年,网络发展极其迅速,网络传播西方价值形态文化、网络暴力文化和淫秽站点的泛滥,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产生错误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更使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有所增加。再次,社会不良场所的消极诱惑。客观环境的影响、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时期客观环境好,影响教育正确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而变坏,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祸害。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属于这一客观环境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减负”工作的深入,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活动的时间越来越长,他们对活动场所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但是,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还很有限,使得一部分未成年人受到消极诱惑,出入成人娱乐场所,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联合国秘书长在一次世界性会议上说过,世界是充满竞争、挑战和希望的,未成年人肩负着艰巨的光荣和历史使命,世界的未来不是超能计算机的展示,而是要看我们对孩子的培养怎样。教育好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他们健康成长,是一项关系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重要工作。为了祖国的明天,全党、全社会都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家庭、学校都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尽职尽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同时,未成年人要增强使命感,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接班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不仅需要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修养、行政管理、法律控制等各种手段,将社会资源整合,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形成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还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冲动,使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取得良好效果。

(一)设立专门的机构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征、成因的分析,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机构,这个专门机构负责全国未成年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将大大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办理。”但是全国尚未完全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机构,致使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特点、变化发展趋势等,做出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预防措施,从而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德国教育家弗洛贝尔曾指出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掌握在掌权者手中,不如说掌握在母亲手中。要摒弃“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陈旧观念,要用科学现代的方式教育子女。家长与子女应当建立一种平等的关

系,首先要做到是交心的朋友,让孩子在生活中敢于吐露心声,讲真话;其次是慈爱的父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安抚和物质条件;再次是严厉的老师,对他们的言行予以引导,纠正他们所犯的错误。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轨迹当中,最重要的不是学校老师的教育,而是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是亲密的家庭成员。父母正确的、正面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的。

(三)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作用

    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专门机构,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法制教育有别于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规范性教育,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起着重要作用。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所以学校要真正把素质教育作为中小学教育的基础,作为学生启蒙教育的重点,要把我国有关法制的教育方针贯彻在未成年人教育的全过程。改变只重视分数、升学率的不良教育教学方法,更多的注重学生的兴趣爱好,把传播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健全学生的身心发展、引导学生的个性发展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点,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全人格,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因此学校的教育需要克服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所存在的缺点,全面彻底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教学方针,端正办学理念,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把素质教育放在首位,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同时要不断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宣传,从小树立未成年人牢固的法制观念,让孩子们懂法、守法。

    预防犯罪永远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安全屏障,“防患于未然”永远是最积极、最有效的策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复杂的社会难题,不能仅靠专家学者提出理论探索,而应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通过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不断改善社会风气,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终将达到预防、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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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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