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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困境与完善路径
时间:2018-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检察机关着眼长远,顺应时代潮流,遵循司法办案规律,加强检察委员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促进检委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智慧检务建设,对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能力、质量和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有重要意义。深入分析当前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存在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提出完善路径尤为必要。 

【关键词】检委会 信息化 智能化 建设 

随着司法的科技应用不断深入,推进科学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检察机关顺势而为,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抢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新机遇,深化大数据、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是破解司改难题、办案难题和管理难题,提升办案能力、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路径,是检察工作实现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引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应用中不应缺席。

一、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广泛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破解检委会工作难题,对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能力和水平,促进检委会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推动司法办案责任制精准有效落实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议事议案能力 

检察机关深化大数据、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辅助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等平台对法律法规、已有案件等海量数据实时收集、更新,再利用数据关联、数据共享、数据传输等功能将数据实时推送给检委会委员,以数据的“聚、通、用”使委员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迅速获取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数据,较传统的纸质材料阅读更快捷、更省时、更系统、更全面,能有效提升检委会委员专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有效推进检委会专业化建设,从而有利于实现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落实司法办案责任 

大数据、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应用于检委会工作,让办案全程留痕管理成为可能,司法办案责任更加有据可查,有利于增强办案责任意识,落实办案责任。一方面,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在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卷宗按程序报批后移送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在系统中都已留痕,包括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情况;另一方面,检委会在议事议案过程中,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转写与录入等技术,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检委会子系统对会议记录进行留痕管理,让司法办案责任在检委会各工作环节更加精准落实。 

(三)有利于破解司法改革难题 

在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因受人员比例和编制限制,检察机关在办案和综合事务管理中面临人少案多的现实难题,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也不例外。加强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实现无纸化、智能化办公,逐步把相关检察人员从大量的纸质材料和文字工作中解脱出来,既有利于节约工作成本,又有利于减轻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对破解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难题具有实际意义。 

(四)有利于推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 

在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日趋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可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多个不可能,从而有效推动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一是案件材料规范化。由于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均实行留痕管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案件质量评查、司法业绩档案、目标绩效考核和办案责任追究多重因素影响下,规范意识增强,对案件材料的自我要求提高,有效推动了案件材料制作的规范化。二是流程管理规范化。现有办案系统对上会议题的每一个流程节点都有要求,文书制作均有规范的模板作参考,而流程节点之间环环相扣,程序性和时限性较强,能有效促进办案流程规范化。三是议题审查规范化。网上办案使检委会办事机构全面审查议题材料和及时反馈审查意见成为可能,规范了议题审查。四是会议管理规范化。检委会子系统的投入使用,推动检委会无纸化管理,能有效规范会务和节约成本。五是议事议案规范化。业务系统的使用,使议题提请到流程结束的每一个节点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减少了随意性,对规范议事议案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现状及困境

加强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检察机关着眼长远发展的重要选择。201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重新研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委会子系统(以下简称“检委会子系统”),并于2017年11月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部署上线运行,把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201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指导方案》,对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提出目标、原则、思路及方案,系统平台建成与投入使用将给检察机关带来变革性影响。目前,就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而言,统一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系统主要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检委会子系统。在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方面,还存在建设不完善、应用弱化和管理不规范等现实问题。 

(一)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存在困境 

1.复合型人才短缺。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目的在于有效破解检察工作难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因此,坚持需求导向是建设的重要参考因素和价值选择之一,然而,要做到需求与建设相并重,进而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实用性,需要一批既懂检察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作为支撑。但从全国检察机关来看,复合型人才相对紧缺,特别是市(州)级以下检察机关、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更为匮乏,不利于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科学发展。 

2.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还存在一些难题。一是信息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结合不够。从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统一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业务系统看,顶层设计与各个层面的需求调研结合空间还很大,系统的实用性需拓展,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检委会子系统建设为例,一方面存在流程节点多、操作相对复杂以及流程节点“设卡”多的问题,《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及时制作存在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议案效率;同时,在一案多人中一人多案的情况下,议题结论设置存在困境,且表决情况与统计结果存在矛盾;另一方面,检委会子系统建设功能相对单一,不能全面满足检委会实际工作需求。二是统一规划与长远发展结合不够。由于相关技术和条件还未成熟,现有检委会业务系统的功能模块设置与大数据、智能语音、录音录像等技术的应用还不能完全匹配,尚需进一步探索完善。三是信息建设与信息共享结合不够。以E省C地检察机关为例,检察业务系统共14个,但因受技术、安全等因素影响,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数据缺乏关联与共享,信息孤岛现象未能突破。 

3.智能化建设存在困境。目前,检委会迫切需要的是智能语音、办案辅助、业务学习和大数据分析等系统的投入使用,但从现有状况看,还存在一定困难。一是智能语音系统平台建设存在困境。平台的搭建是基础工程,语音识别精准度是关键,就语音识别而言,本身面临识别人的语言和识别发声者两大课题,在识别人的语言方面,需要解决识别不同语言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和各类口音的问题,比如一些少数民族读“个”字时发音是“gu”,读“能”字的发音是“leng”,发音存在无规律的变异,且在海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特征提取、错误率检测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在识别发声者方面,还需要解决噪音环境下精准识别发声者的问题,因此,要全面实现语音精准识别转化和智能化应用还存在一定困难。二是智能办案辅助建设存在难题。一方面,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平台作为支撑,很难实现对全国检察机关历史案件数据和所有法律法规进行智能推送,智能化建设在辅助检委会委员决策和能力提升上还需完善;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全国所有历史案件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推送,还面临人财物、技术条件和安全风险等诸多挑战。 

(二)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存在困境 

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并通过应用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从而有效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检委会而言,应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困境。一是应用观念不强。由于缺乏对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应用重要性的认识,部分委员思想观念没有从纸质化办案模式走出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容易受思想观念和办案习惯的双重限制。二是应用能力弱化。以F省M地基层检察院为例,43岁以上检委会委员占80%以上,部分委员因对计算机操作不熟,对检委会办案系统操作频率低,司法办案习惯于纸质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能力受年龄、观念、习惯和工作模式的影响而有所弱化。三是应用效果不佳。从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情况来看,智能办案辅助、同步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和智能机器人的应用还受技术、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限制而未全面普及。如有的省份的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实现对地方方言智能语音识别与转写,且识别准确率达80%以上;有的省份检委会智能语音识别自主建设受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而相对滞后,应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还存在困难。 

(三)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存在风险 

信息安全是办案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应用过程中,因受多种因素影响,信息化智能化应用面临一定挑战。一是依赖与风险并存。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高技术、高投入和高标准的现代化基础建设,需人、财、物和技术等条件作为支撑,检察机关完全自主建设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不可避免会依赖外部技术和人才参与研发和建设,这就对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应用与管理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二是共享与风险并存。要实现数据的关联与共享,则需打破信息孤岛,但检察机关信息保密性要求较高,若对内部所有数据进行关联与共享,很难在每一个环节保证数据绝对安全,同时要实现与外部数据关联与共享,安全风险则加大。三是管理存在盲区。因受制度、人才、技术等条件限制,检察机关大数据、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防范从建设到使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盲区。 

三、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路径

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应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战略中的重要选择来考量,强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坚持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坚持系统应用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信息共享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系统性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人才建设是关键 

检察技术人才是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各类检察业务系统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推进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并加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在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综合考虑检察技术人才编制设置问题,为人才引进创造基础条件;在人才引进上,应注重长远规划,并根据岗位要求,探索定向招录培养机制,推进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减少信息化建设的外部依赖。二是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完善常态化纵向培养锻炼与横向交流学习机制,一方面推动技术人才下基层锻炼,了解基层技术需求,另一方面选派技术人才到上级部门学习,培养全局思维和掌握关键技术;积极探索与高校合作机制,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定向培养。同时,完善技术人才到业务部门学习业务流程、办案需求、专业知识机制,增强技术人才综合能力。三是健全人才资源库。探索健全检察技术人才资源库,并根据专业特长进行分类管理、优化结构,有效整合各类检察技术人才资源,增强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的整体合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人员分类管理,对检察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带来一定影响,为激发人才活力,可探索检察技术人才单独职务系列,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推动检察技术人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二)系统建设是基础 

检察机关应把推进大数据、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放在检察工作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战略中来谋划,既抓当前又谋长远,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亦不例外。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及完善过程中主要考虑几点:一是前瞻性。在顶层设计过程中,有必要先行需求调研,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全局与长远规划,既要考虑共性问题,又要兼顾个性需求。以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为例,系统平台建设的总体架构既要考虑基础建设到安全保障各环节的基础服务要求,又要考虑各类检察业务、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实际需要,做到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二是实用性。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目的在于提升检委会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检委会业务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最大限度提升实用性。以检委会子系统建设为例,在升级完善过程中有必要完善检委会日常学习模块,收集各类法律法规适时动态推送给检委会委员学习,增加类案智能推送、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等功能,深化“智慧检委会”建设,有效提升检委会决策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是节约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一项技术、资金等成本较高的工程,在研发上可以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技术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分类推进建设,实现资源有效整合,最大限度节约建设成本;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全方位构建“检委会大数据”,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检委会业务系统与其他相关办案系统数据关联与共享,拓宽检委会委员能力提升渠道,增强议事议案能力。四是规范性。为避免操作的随意性,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有效落实,有必要细化检委会业务系统各流程操作和文书制作标准,提出规范的操作指引,供检委会办事机构操作使用,有效提升检委会规范化水平。五是高效性。结合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议事议案实践,对业务系统会前、会中和会后所有操作步骤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适当缩减审批权限与操作步骤,促进流程最大化精简,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效率。六是安全性。要把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完善建设、应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办案安全。 

(三)深化应用是目的 

加强检委会大数据、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其价值在于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破解检委会工作难题,有效推动检委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而提升议事议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强化措施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一要转变办案观念。在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联系日趋紧密的今天,离开信息化办案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要求,检委会委员应转变办案观念,逐步从纸质模式走出来,主动适应信息化办案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议事议案能力与水平,为检委会决策贡献更大智慧。二要强化素能培训。应把检委会素能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实际需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业务培训,深化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以及最新司法动态的学习,提升检委会委员应用大数据、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办案的能力。三要深化监督考核。把检委会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纳入考核进行监督管理,科学明确考核指标,自上而下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拓宽应用面、提升利用率,充分发挥检委会业务系统在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风险防范是保障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信息安全是国家保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委会信息安全不容忽视,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综合应用多种手段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信息安全。一要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检察干警作为信息安全防护的主体,其安全防范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信息安全,因此,应综合应用教育培训、激励奖惩等措施增强干警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和主动防御自觉性,严防失泄密事故发生。二要注重信息安全人才建设。人才是制约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瓶颈,在推进信息安全技术防范过程中,要树立“人才强检”理念,营造发展空间,大力挖掘和培养技术人才,为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储备人才队伍。三要健全信息安全制度机制。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检察机关信息安全的重要条件,应根据信息化建设和安全防范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提升信息安全制度化管理水平。四要深化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人、财、物投入,全面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有效应对检察机关面临的潜在信息安全风险。五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完全隔离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系,规范移动介质使用,确保数据转换安全;另一方面对计算机管理、涉密U盘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执行等开展常态化保密检查,并强化信息安全考核,确保安全风险防范严在日常。 


 

参考文献:
 

[1]邢敏、马玥:《检察委员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7.11(中)。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司法责任制下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建设研究》,载《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第2期(总第49期)。 

[3]隋叮咚:《推进司法责任制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载《法制博览》2017.09(下)。 

[4]陈菲:《关于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建设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月(总第327期)。 

[5]樊江:《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载《信息网络安全》2014(09)。 

[6]马胜利:《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信息安全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7.1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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