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化解在基层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有力
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村级人民解调工作的认识,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建力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解调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握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挥到最大,促进群众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村(居)委会组建调解委员会,并提供人才物保障。
(二)发挥村级调解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监督不缺位
村级解调委员会不是国家专门机构,存在制度不完善,无专门机构领导,调解工作的成效不明显。因此村级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于调解员在调解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者利用影响力强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可以建立调解回避制度,比如说调解员是某一方的亲戚,在调解时应当回避,由其他调解员调解,这样更能使调解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促使双方感到调解员的公平公正,同时避免一些调解员利用调解工作侵犯群众的利益。乡镇司法所是承担监督调解工作最理想的政府部门,乡镇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保证人民解调工作顺利进行。司法部门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时要强化履职意识,筑牢维稳防线。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预防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三)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关键在于加强引导充实人才储备
为构建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组建调解人才库,可以广泛吸收培养第三方专业调解员,实现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当建立调解员人才库机制,并明确由司法局承担人才库的组建和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以提供各村的调解工作。人才库的建立可以考虑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和教师,以及村里有威望的同志,由政府出钱,对人民调解员作岗位培训,经过专业培训组建一支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同时建立调解委员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调解案件成功率等,并建立一人一档案。同时司法局建立调解员人才库,要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积极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政法干警、教师以及当地有威望的群众推选进入调解员人才库,并将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的群众引进人才库,组建一支强大的调解员人才库。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调研,研究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找出原因所在,并做好对策,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作用。
三 、以枫桥经验坚决走群众路线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
一切依靠群众,由群众自行化解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立足点。如何依靠群众,让群众自行化解矛盾,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出村,走群众路线是根本。走群众路线必须树立群众观点,以人为本的思想,枫桥经验的成功实施建立在群众路线之上。枫桥经验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这正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大局,中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其实就是群众路线方针,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首先是考虑百姓的利益,一切为了群众,只有所制定的政策符合群众的利益,得到百姓的支持,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党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通过走群众路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化解群众身边的矛盾纠纷,能否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良好社会风气,关系到中国梦是否能成功实现。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百姓的支持,中国的发展更不能脱离百姓,要坚定不移走群众路线,吸取枫桥经验的做法,将群众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取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使群众自愿并且放心将矛盾交由村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基石。
(二)坚持不脱离群众
枫桥经验是我们党运用群众路线化解社会矛盾的鲜活案例,要坚持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的深刻理论,这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思想前提,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指针。要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发展者,一切依靠群众,群众是根,化解基层矛盾要依靠群众,让群众首先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坚持依靠群众进行源头治理,才能保证根不会腐烂。立足基层,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矛盾能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化解。
(三)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坚持民主法治、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将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实现社会管理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不论是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还是改革开放以后推出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和“村建制”的管理模式,枫桥经验突出地表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和时刻联系群众的生命力。枫桥经验是群众路线的成功典范,创新性应用群众思维、群众方式就地化解群众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开展工作最好用的武器,靠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化解矛盾。要全方位、立体化地利用群众思维参与管理,重视群众的矛盾化解,让群众自己化解矛盾,调动群众参与,重视群众上访,放手群众管理。
四、以枫桥经验转化指导本地区政法工作
(一)笃学用实,深入学习和了解经验的具体做法
枫桥经验将村民矛盾化解在基层,能预防和避免群众上访,关系到国家的维稳大局。维稳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心,是新时期国家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和谐安宁的生活而做的工作。近年来,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出现许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代政法工作的重心。然而维稳工作确是一个棘手的事情,让政府感到头痛,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国家对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倘若能将枫桥经验应用到维稳工作中来,将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将枫桥经验应用在维稳工作,就是要抓住基层矛盾调解,充分抓好基层矛盾调解这根主线,化解矛盾在萌芽状态。要重视群众的诉求。群众的诉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对于合理的诉求应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要坚持予以拒绝。但是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给群众讲理讲法讲不通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同时还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将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不能出现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上访、聚众闹事等不稳定因素。
(二)学以致用,将经验转化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可行办法
政法工作中,要注重源头防范,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事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依照规定组织实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发生,注重矛盾调解。同时要强化信访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切实发挥好信访信息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上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和信访苗头。政法部门要注重信访案件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在办理有可能引发群众上访案件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要从维稳的角度做起,将维稳工作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将枫桥经验与社会维稳工作相结合,以基层大排查为抓手,采取专项与全面排查、预警与应急排查、日常与敏感时期排查三个相结合的排查模式,对辖区重点人、重点事进行梳理。对排查出的矛盾,先让群众自行解决,做好群众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绝不让矛盾发酵,引发上访。政法工作要站在维稳工作的角度,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政法工作的重心 ,充分理解群众的诉求,将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创新,在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新突破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手段,为了群众是目的。在政法工作中,要树立政法工作一切依靠群众,最终目的是为了群众的思想。人民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助推剂。十七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路线,也是当今政法工作的基本路线。在政法工作中要牢牢把握群众路线,将群众路线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总之政法工作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离开群众的参与。政法机关首先要认识到政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群众,让群众能安居乐业,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改起。紧紧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
(四)深化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纠正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体制。众所周知我国近代发生的冤案,比如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浙江叔侄案、佘祥森杀妻案等,惊动全国,这些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以侦查为中心”所至,因此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实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如何实施以审判为中心存在疑点。当务之急是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结合来,制定具体的措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应该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由于考核的原因,检察机关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考核过于严格,导致法院有诉必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不愿意承担撤回起诉的责任,因此应当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与时具进,紧跟时代步伐转变政法工作理念
以往政法工作的执法理念是打击犯罪为主,轻视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合法权利越来越看重,倘若执法理念仍然不改变,将会激起社会矛盾,引发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信任,甚至仇恨。当今政法机关与群众的矛盾主要体现在警民矛盾上,由于我国目前的政法机制不够完善,警察的权利受约束不够,仍然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和程序不够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要转变执法观念,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服务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本地化的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