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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时间:2018-11-19  作者: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余虎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因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近年,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在各居委会、村,甚至在一些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此外,枫桥镇健全普法工作在网络上宣传教育,并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矛盾日益增多,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呈现的矛盾越多,种类更加复杂,矛盾呈复杂化趋势,对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很大,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会引发群众上访,因此将群众矛盾化解在基层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笔者就如何借鉴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表个人意见,敬请斧正。

 

一、以枫桥经验分析建立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一)保障调解组织经费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对紧缺,在现行体制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会导致调解员工作不积极,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成功率低等。目前虽然乡镇都设有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没有专门经费做保障,出现无调解员,或者是由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兼职成为调解员,许多村干部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群众的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建立基层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是建立和完善调解组织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 

(二)建立调解激励机制 

目前,村里的调解都普遍由村支书和主任等村干部担任,并无调解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调解员,虽然村干部在村里具有很高的威望,但是村干部只是履行村干部的义务,调解成功与否得不到奖励,会导致村干部工作无激情,不能全心全意为民调解,化解矛盾。因此可以考虑人民调解实行调解档案模式,以案定补,按照“调解成功,一案一补原则”,实行调解成功一个案件给予相应的奖励,能够促使调解干部尽心尽力,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使群众矛盾努力得到化解。根据矛盾难易程度,可将矛盾纠纷化为一般矛盾、疑难矛盾、重大矛盾进行化分。调解成功后根据案件的类型分别给予调解人员不同等级的奖励,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激励机制,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村级调解委员会选举机制 

目前,村级人民调解员主要是村支书、主任等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老人为主,这些人在村里德高望重、阅历丰富、处事老练,更容易得到当地人的信任,作为调解员的话村民比较服从,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有法律专长的甚少,对普通的邻里纠纷可以勉强应付,但对于涉及法律知识比如医患、工伤、交通事故等纠纷就难以应付。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同时还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假如调解员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疑难纠纷的调处时,由于不具有相关知识储备,调解往往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更不能让矛盾双方感到满意,调解的成功率自然很低。因此要考虑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举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也可由村干部兼任,同时可以招募退休的干部和在村里有较高威望的群众,也可招募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在当地有威望的老同志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甚至可以招募大学生作为调解员,组建一支专业、成熟的基层调解队伍。 

 

二、以枫桥经验加强指导和监督基层调解组织

(一)实现化解在基层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有力 

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村级人民解调工作的认识,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建力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解调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握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挥到最大,促进群众关心和支持调解工作。更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村(居)委会组建调解委员会,并提供人才物保障。 

(二)发挥村级调解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监督不缺位 

村级解调委员会不是国家专门机构,存在制度不完善,无专门机构领导,调解工作的成效不明显。因此村级调解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于调解员在调解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者利用影响力强迫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可以建立调解回避制度,比如说调解员是某一方的亲戚,在调解时应当回避,由其他调解员调解,这样更能使调解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促使双方感到调解员的公平公正,同时避免一些调解员利用调解工作侵犯群众的利益。乡镇司法所是承担监督调解工作最理想的政府部门,乡镇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保证人民解调工作顺利进行。司法部门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时要强化履职意识,筑牢维稳防线。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预防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三)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关键在于加强引导充实人才储备 

为构建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组建调解人才库,可以广泛吸收培养第三方专业调解员,实现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当建立调解员人才库机制,并明确由司法局承担人才库的组建和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以提供各村的调解工作。人才库的建立可以考虑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和教师,以及村里有威望的同志,由政府出钱,对人民调解员作岗位培训,经过专业培训组建一支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同时建立调解委员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调解案件成功率等,并建立一人一档案。同时司法局建立调解员人才库,要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积极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政法干警、教师以及当地有威望的群众推选进入调解员人才库,并将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的群众引进人才库,组建一支强大的调解员人才库。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调研,研究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找出原因所在,并做好对策,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作用。 

 、以枫桥经验坚决走群众路线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 

一切依靠群众,由群众自行化解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立足点。如何依靠群众,让群众自行化解矛盾,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出村,走群众路线是根本。走群众路线必须树立群众观点,以人为本的思想,枫桥经验的成功实施建立在群众路线之上。枫桥经验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这正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大局,中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其实就是群众路线方针,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首先是考虑百姓的利益,一切为了群众,只有所制定的政策符合群众的利益,得到百姓的支持,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党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通过走群众路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化解群众身边的矛盾纠纷,能否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良好社会风气,关系到中国梦是否能成功实现。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百姓的支持,中国的发展更不能脱离百姓,要坚定不移走群众路线,吸取枫桥经验的做法,将群众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取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使群众自愿并且放心将矛盾交由村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基石。 

(二)坚持不脱离群众 

枫桥经验是我们党运用群众路线化解社会矛盾的鲜活案例,要坚持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的深刻理论,这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思想前提,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指针。要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发展者,一切依靠群众,群众是根,化解基层矛盾要依靠群众,让群众首先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坚持依靠群众进行源头治理,才能保证根不会腐烂。立足基层,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矛盾能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化解。 

(三)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坚持民主法治、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将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实现社会管理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不论是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还是改革开放以后推出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和“村建制”的管理模式,枫桥经验突出地表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和时刻联系群众的生命力。枫桥经验是群众路线的成功典范,创新性应用群众思维、群众方式就地化解群众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开展工作最好用的武器,靠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化解矛盾。要全方位、立体化地利用群众思维参与管理,重视群众的矛盾化解,让群众自己化解矛盾,调动群众参与,重视群众上访,放手群众管理。 

 

四、以枫桥经验转化指导本地区政法工作

(一)笃学用实,深入学习和了解经验的具体做法 

枫桥经验将村民矛盾化解在基层,能预防和避免群众上访,关系到国家的维稳大局。维稳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心,是新时期国家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和谐安宁的生活而做的工作。近年来,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出现许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代政法工作的重心。然而维稳工作确是一个棘手的事情,让政府感到头痛,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国家对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倘若能将枫桥经验应用到维稳工作中来,将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将枫桥经验应用在维稳工作,就是要抓住基层矛盾调解,充分抓好基层矛盾调解这根主线,化解矛盾在萌芽状态。要重视群众的诉求。群众的诉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对于合理的诉求应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要坚持予以拒绝。但是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给群众讲理讲法讲不通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同时还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将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不能出现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上访、聚众闹事等不稳定因素。     

(二)学以致用,将经验转化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可行办法 

政法工作中,要注重源头防范,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事项。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依照规定组织实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发生,注重矛盾调解。同时要强化信访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加强培训,切实发挥好信访信息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上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和信访苗头。政法部门要注重信访案件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在办理有可能引发群众上访案件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要从维稳的角度做起,将维稳工作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将枫桥经验与社会维稳工作相结合,以基层大排查为抓手,采取专项与全面排查、预警与应急排查、日常与敏感时期排查三个相结合的排查模式,对辖区重点人、重点事进行梳理。对排查出的矛盾,先让群众自行解决,做好群众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绝不让矛盾发酵,引发上访。政法工作要站在维稳工作的角度,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政法工作的重心 ,充分理解群众的诉求,将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创新,在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新突破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手段,为了群众是目的。在政法工作中,要树立政法工作一切依靠群众,最终目的是为了群众的思想。人民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助推剂。十七大报告指出:“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路线,也是当今政法工作的基本路线。在政法工作中要牢牢把握群众路线,将群众路线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总之政法工作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离开群众的参与。政法机关首先要认识到政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群众,让群众能安居乐业,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改起。紧紧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 

(四)深化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纠正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体制。众所周知我国近代发生的冤案,比如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浙江叔侄案、佘祥森杀妻案等,惊动全国,这些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以侦查为中心”所至,因此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实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如何实施以审判为中心存在疑点。当务之急是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结合来,制定具体的措施,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应该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由于考核的原因,检察机关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考核过于严格,导致法院有诉必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不愿意承担撤回起诉的责任,因此应当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与时具进,紧跟时代步伐转变政法工作理念 

以往政法工作的执法理念是打击犯罪为主,轻视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合法权利越来越看重,倘若执法理念仍然不改变,将会激起社会矛盾,引发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信任,甚至仇恨。当今政法机关与群众的矛盾主要体现在警民矛盾上,由于我国目前的政法机制不够完善,警察的权利受约束不够,仍然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和程序不够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要转变执法观念,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服务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本地化的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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